發布時間:2019-04-22 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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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ㄒ唬┥暾埥洜I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ǘ┌踩a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ㄈ┢髽I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ㄋ模┙洜I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ㄎ澹┕ど绦姓芾聿块T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kU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Υ嬖O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ǘ┲卮笪kU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ㄈ┌踩u價報告。
第十條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棽恍枰〉媒洜I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ǘ┥暾埵马棽粚儆诒景l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ㄈ┥暾埼募?、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ㄋ模┥暾埼募?、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ㄎ澹┥暾埼募?、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髽I名稱;
?。ǘ┢髽I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ㄈ┢髽I法定代表人姓名;
?。ㄋ模┙洜I方式;
?。ㄎ澹┰S可范圍;
?。┌l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ㄆ撸┳C書編號;
?。ò耍┌l證機關;
?。ň牛┯行谘永m情況。
第十四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洜I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ǘ┳兏蟮墓ど虪I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ㄈ┳兏蟮闹饕撠熑税踩Y格證書(復制件);
?。ㄋ模┳兏缘刂返南嚓P證明材料;
?。ㄎ澹┳兏蟮奈kU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ㄒ唬┎粠в袃Υ嬖O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ǘв袃Υ嬖O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ㄈ﹤}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ㄋ模┙洜I方式發生變化的;
?。ㄎ澹┰S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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