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贈與無償贈送,增值稅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3-02-09 09:53:21 作者: 來源: 瀏覽量:152

對于商家“買一贈一”的銷售行為,應該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各地稅務機關在實際處理中都有著不同的觀點。今天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一家商貿公司偷稅的稅收違法案例,其中涉及到的“買贈行為”和“視同銷售”是如何處理的?一起來看看吧~

案件名稱:徐州***商貿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處罰事由:檢查組按規定送達了《稅務檢查通知書》,出示了稅務檢查證件,檢查了相關賬簿憑證,提取了相關證據,詢問了有關當事人,檢查發現你單位存在少計未開票收入的稅收違法行為。

你單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顯示,2020年度你單位增值稅申報及企業所得稅申報銷售收入均為4880991.22元(含未開票銷售額4632115.06元)。檢查組根據檢查中從你單位提取的銷售出庫單明細,重新核實了你單位的銷售情況。

1.正常銷售。你單位出庫單明細顯示,你單位2020年度正常銷售貨物取得銷售不含稅收入12208024.88元。你單位針對部分客戶以“買贈”方式組合銷售貨物。檢查組認為“買贈”方式銷售貨物中的贈品,是以客戶支付正價商品價款為前提的,不是“無償”贈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所稱的“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情形。因此檢查組認為對你單位“買贈”方式銷售貨物,不視同銷售確認贈品收入。

2.無償贈送。檢查組對你單位出庫單明細分析發現,XX熟食等十八家客戶當年度未從你單位正常購進貨物,但也獲得贈送商品合計128件。檢查組認為,上述業務不屬于“買贈”,而屬于無償贈送,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檢查組按無償贈送貨物當月相同貨物正常銷售價格確定視同銷售價格(當月沒有正常銷售的,以臨近月份價格確定),前述視同銷售貨物不含稅金額為1084.32元。各所屬期應視同銷售金額見《你單位2020年度無償贈送清單(視同銷售)》。

綜合上述事實,檢查組確認你單位2020年度銷售金額為12208024.88(出庫單記載收入),視同銷售1084.32元,合計確認銷售金額12209109.2元,銷貨成本為11130617.34元。各月應確認收入、成本金額見《你單位銷售出庫統計表》。

你單位少申報確認收入7328117.98元,各期稅收影響如下

1.增值稅及附加稅費方面。按查實的你單位各月實際銷售額還原,你單位少繳2020年11月及2021年6月~2022年3月增值稅104014.09元,少繳同期城市維護建設稅7280.99元、教育費附加3120.43元、地方教育費附加2080.29元。稅(費)款所屬期及計算過程見《你單位查補增值稅計算表》。至2022年3月末,你單位增值稅留抵稅額應為0元,你單位騙取留抵退稅848641.43元。

2.印花稅方面。你單位印花稅征收方式為核定征收,核定比例為40%.你單位僅就已申報的收入申報繳納了印花稅585.8元,隱瞞收入部分未繳納印花稅。根據查補后你單位各月銷售額,你單位應補繳相應期間印花稅合計879.30元。查補印花稅所屬期及金額見《你單位查補印花稅明細表》。

3.企業所得稅方面。如前所述,你單位2020年營業收入應為12209109.2元(含視同銷售應確認收入1084.32元),營業成本為11130617.34元。你單位增值稅申報顯示,你單位2020年初有留抵稅額763472.67元,2020年度認證的進項稅額797996.10元,你單位2020年度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供銷售的貨物理論金額為120112(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

納稅人名稱:徐州***商貿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9132032***3W

處罰結果:對你單位以隱匿未開票收入、少計銷項稅額的方式,少繳增值稅104014.09元、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7280.99元、少繳印花稅879.30元,騙取留抵退稅848641.43元,定性為偷稅。

決定處偷稅額1倍的罰款,即增值稅罰款104014.09元、城市維護建設稅罰款7280.99元、印花稅罰款879.30元,騙取留抵退稅罰款848641.43元,罰款合計960815.8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你單位隱匿銷售收入,編造虛假的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未影響檢查期間企業所得稅稅款,決定對你單位處5000元罰款。

違法行為登記日期2022-07-26

處罰機關:國家稅務總局徐州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買一贈一”應該如何進行增值稅處理,未見到總局的明確規定,在實務中各地有不同的觀點,以下是收集到的各地執行口徑。

01認為不需要視同銷售的:

1.《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

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2.《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川國稅函〔2008〕155號)規定:……“買一贈一”是目前商業零售企業普遍采用的一種促銷方式,其行為性質屬于降價銷售,應按照實際取得的銷售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百徫锓等?、“買一贈一”中“返券”金額和“贈一”的商品價格不能大于購買貨物所支付的金額。

3.《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若干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第四條:關于商業企業促銷返券的征稅問題。商業企業在顧客購買一定金額的商品后,給予顧客一定數額的代金券,允許顧客在指定時間和指定商品范圍內,使用代金券購買商品的行為,不屬于無償贈送商品的行為,不應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02認為應當按視同銷售

內蒙古國家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商業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和積分返禮等與直接銷售貨物相關的贈送行為,應該在實現商品兌換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銷售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03認為需要分不同情況來判定:《江西省百貨零售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7號):以買一贈一、隨貨贈送、捆綁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如購進貨物與贈品屬同一筆業務購入(以購貨發票為準),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銷售額;如購進貨物與贈品非同一筆業務購入的,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貨物的銷售額,贈品按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以購物返券、積分返禮方式銷售貨物的,以實際收取的價款確定銷售額;對使用返券、積分兌換的貨物(禮品),按視同銷售確定銷售額??傊?,對于買贈行為是否征收增值稅,不能簡單一句話回答,應該看當地稅務機關是否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明文規定,最好能逐級請示省局,確保全省統一執法口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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